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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5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共同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業經本│有期徒刑壹年(業經本│有期徒刑伍月(業經本│
│        │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
│        │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貳月又拾伍日)      │陸月)              │貳月又拾伍日)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3 款                │                    │
├────┼──────────┼──────────┼──────────┤
│犯罪日期│95年11月1 日        │96年1 月23日        │95年10月30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署                  │署                  │署                  │
│  ├──┼──────────┼──────────┼──────────┤
│  │案號│95年度偵字第23783 號│96年度偵字第2874號  │95年度偵字第24135 號│
│查│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179號│96年度易字第368 號  │95年度易字第1922號  │
│事├──┼──────────┼──────────┼──────────┤
│實│判決│95年12月18日        │96年4 月16日        │96年3 月23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179號│96年度易字第368 號  │95年度易字第1922號  │
│判├──┼──────────┼──────────┼──────────┤
│決│確定│96年1 月30日        │96年5 月7 日        │96年4 月9 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共同竊盜            │竊盜                │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業經本│有期徒刑肆月(業經本│有期徒刑肆月(業經本│
│        │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
│        │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參月)              │貳月)              │貳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
├────┼──────────┼──────────┼──────────┤
│犯罪日期│95年11月14日        │95年12月13日        │95年10月12日某時許至│
│        │                    │                    │95年10月21日15時30分│
│        │                    │                    │許間之某時許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署                  │署                  │署                  │
│  ├──┼──────────┼──────────┼──────────┤
│  │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062 號│96年度偵緝字第295 號│96年度偵緝字第295 號│
│查│    │                    │、296 號            │、296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261號│96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96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
│事├──┼──────────┼──────────┼──────────┤
│實│判決│95年12月29日        │96年4 月30日        │96年4 月30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3261號│96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96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
│判├──┼──────────┼──────────┼──────────┤
│決│確定│96年2 月5 日        │96年5 月28日        │96年5 月28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十          │
├────┼──────────┼──────────┼──────────┼──────────┤
│罪    名│共同竊盜            │共同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業經臺│有期徒刑參月(業經臺│有期徒刑拾月(業經臺│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期徒刑參月          │
│        │減字第4449號裁定減為│減字第4449號裁定減為│減字第4449號裁定減為│                    │
│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95年10月31日        │95年10月31日        │95年10月21日、95年10│95年12月17日        │
│        │                    │                    │月25日、95年11月23日│                    │
│        │                    │                    │19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                    │
│        │                    │                    │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
│        │                    │                    │(不含為警查獲後)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    │署                  │署                  │署                  │署                  │
│  ├──┼──────────┼──────────┼──────────┼──────────┤
│  │案號│96年度偵字第362 號  │96年度偵字第362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478號│96年度偵字第903 號  │
│查│    │                    │                    │、96年度毒偵字第498 │                    │
│  │    │                    │                    │號、1481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25 號  │96年度簡字第125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96年度桃簡字第450 號│
│事├──┼──────────┼──────────┼──────────┼──────────┤
│實│判決│96年5 月16日        │96年5 月16日        │96年6 月20日        │96年11月26日        │
│審│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25 號  │96年度簡字第125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96年度桃簡字第450 號│
│判├──┼──────────┼──────────┼──────────┼──────────┤
│決│確定│96年6  月4 日       │96年6 月4 日        │96年7 月9 日        │96年12月17日        │
│  │日期│                    │                    │                    │                    │
├─┴──┼──────────┴──────────┴──────────┴──────────┤
│備註    │附表編號一至九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而確定在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