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5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 │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 ├────┼──────────────┼──────────────┤ │犯罪日期│96年4 月20日起至96年6 月8 日│96年7 月間某日起至96年8 月23│ │ │止 │日止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559號、15192號│96年度偵字第21477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 │96年度易字第1385號 │ │事├──┼──────────────┼──────────────┤ │實│判決│96年9 月28日 │96年12月31日 │ │審│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 │96年度易字第1385號 │ │判├──┼──────────────┼──────────────┤ │決│確定│96年11月5 日 │97年1 月28日 │ │ │日期│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折算標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