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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3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交由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後,經檢察官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固前經傳、拘被告均未到案,此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可憑。惟被告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準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8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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