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號 (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毛仁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8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96年8 月31日裁定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本院裁定自96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因聲請人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3 萬元,於96年4 月30日確定,又經本院於96年8 月27日以96年聲減字第881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併科罰金1 萬5 千元確定,於97年1 月3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前開有期徒刑,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執行期滿日為97年3 月2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因另案執行中,非由本院羈押中,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