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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2月又15日         │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1日某時許為警採│96年5月1日某時許為警採│96年4月13日           │96年4月13日           │
│                │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21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21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6年8月31日           │96年8月31日           │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6年11月8日           │96年11月8日           │97年3月10日           │97年3月10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  │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  │
│                │3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1684號判決減刑並應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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