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
執聲字第一○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 │十條第一項) │十條第一項)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六月 │├──────┼──────────┼──────────┼──────────┤│犯 罪 日 期 │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 │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 ││(民國) │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 │署 │署 │署 ││及 ├───┼──────────┼──────────┼──────────┤│案號│案號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八│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 │ │三四號 │一八號 │○○一號 │├──┼───┼──────────┼──────────┼──────────┤│最後│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 │ │五四八號 │四三六號 │號 ││ ├───┼──────────┼──────────┼──────────┤│ │判決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 │日期 │ │ │ │├──┼───┼──────────┼──────────┼──────────┤│確定│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 │案號 │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 │ │五四八號 │四三六號 │號 ││ ├───┼──────────┼──────────┼──────────┤│ │確定 │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