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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8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刑法第185 條之3           │
├───────┼─────────────┼─────────────┤
│  犯罪日期    │97年3 月29日              │97年4 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0517 號          │度速偵字第707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桃交簡字第2430號    │97年度桃交簡字第225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6 月13日              │97年6 月1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桃交簡字第2430號    │97年度桃交簡字第2252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7 月14日              │97年7 月14日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8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