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戒治所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月4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甲○○姓名欄所載「民國60年8 月16日 生」應更正為「民國60年8月26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姓名欄所載被告資料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