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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汪曉君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第1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        │品罪        │            │            │品罪        │            │            │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            │            │減為有期徒刑│
│        │6月         │3月又15日   │            │            │            │5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2 月│民國96年3月 │民國96年5月 │民國96年6月 │民國96年5月 │民國96年4月 │
│        │8 日某時    │14日        │3 日        │17日某時    │22日        │16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
│        │第1341號    │17653號     │17653號     │第3803號    │14813號     │11501 號、第│
│        │            │            │            │            │            │19371 號、97│
│        │            │            │            │            │            │年度偵緝字第│
│        │            │            │            │            │            │60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易字│
│實│    │第352號     │第376號     │第376號     │第998號     │第2686號    │第527號     │
│審├──┼──────┼──────┼──────┼──────┼──────┼──────┤
│  │判決│96年8月16日 │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1月23日│96年12月21日│97年7月25日 │
│  │日期│            │            │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審易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易字│
│判│    │第352號     │第376號     │第376號     │第998號     │第2686號    │第527號     │
│決│    │            │            │            │            │            │            │
│  ├──┼──────┼──────┼──────┼──────┼──────┼──────┤
│  │判決│96年9 月17日│96年12月3日 │96年12月3日 │96年12月24日│97年1月28日 │97年8月25日 │
│  │日期│            │            │            │            │            │            │
├─┴──┴──────┴──────┴──────┴──────┴──────┴──────┤
│備註:編號一、二、三、四、五,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6月確定。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8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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