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服刑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二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聲請就前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