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48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