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吳為平、林玉蕙、蘇琬能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3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6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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