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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吳為平林玉蕙蘇琬能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3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6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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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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