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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為平黃立昌林玉蕙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建嘉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林玉蕙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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