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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蕭世昌連雅婷林惠霞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上二原告兼 戊○○
法定代理人
上三原告訴 張靜怡律師
法定代理人
訟代理人
被告
丁○○
被告
被告
(被 告 立達遠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法 甲○○

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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