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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勞安簡字第3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勞安簡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三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僱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更正「該勞工為陳玉麟(起訴書誤載為張玉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其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而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科以同條第一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為被害人陳玉麟之雇主,因違反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被害人自高處作業場所墜落傷重死亡之職業災害,被害人家屬所受之痛苦非輕,惟念及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之損害,有協議書影本一份及支票影本一張附卷可稽,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為法人,無從服勞役,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罰則)
違反第 5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 28 條
第 2 項第 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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