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勞安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勞安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三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僱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更正「該勞工為陳玉麟(起訴書誤載為張玉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其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而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科以同條第一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為被害人陳玉麟之雇主,因違反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被害人自高處作業場所墜落傷重死亡之職業災害,被害人家屬所受之痛苦非輕,惟念及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之損害,有協議書影本一份及支票影本一張附卷可稽,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為法人,無從服勞役,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五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罰則) 違反第 5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職業災害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