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23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2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甲○○年籍資料「民國55年3 月31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5年5 月31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甲○○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