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3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現金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補充:「甲○○以每日新台幣(下同)700 元之代價,受僱於綽號『阿忠』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之新民觀光夜市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阿忠」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前所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特別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販賣非法重製光碟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行為,應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係受僱於他人,惡性較輕,散布非法重製光碟之時間不長、不法利得尚低,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平日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現金1,050 元,係被告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伍幸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附表: ┌───┬───┬─────┬───┬───────┐ │編號 │歌手 │ 光碟名稱 │數量 │發行公司 │ ├───┼───┼─────┼───┼───────┤ │1 │卓文宣│幸福氧氣 │5 │滾石國際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2 │FIR │愛.歌姬 │3 │華納國際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3 │范瑋琪│哲學家 │3 │福茂唱片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4 │蔡依林│特務J │5 │科藝百代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5 │楊丞琳│任意門 │2 │新力博德曼娛樂│ │ │ │ │ │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6 │陳奕 │奕想天開 │4 │豐華唱片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7 │周傳雄│藍色土耳其│3 │環球國際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8 │信 │我就是我 │4 │艾迴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9 │星光同│昨天今天 │3 │華研國際音樂股│ │ │學會 │明天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 │星光同│*10強紀念 │1 │華研國際音樂股│ │ │學會 │合輯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1 │蘇慧倫│ 左撇子 │3 │環球國際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2 │譚詠麟│最愛笑的人│4 │環球國際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3 │許嘉凌│超人氣 │2 │環球國際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4 │ENERGY│天生反骨 │3 │環球國際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5 │許美靜│永遠的朋友│2 │環球國際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6 │李翊君│永遠的朋友│2 │環球國際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7 │阿妹 │STAR │2 │科藝百代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18 │李玖哲│想太多 │4 │華納國際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9 │黑糖瑪│偶像劇原聲│4 │科藝百代股份有│ │ │其朵 │帶 │ │限公司 │ ├───┼───┼─────┼───┼───────┤ │20 │阿杜 │撒野 │3 │海蝶音樂 │ ├───┼───┼─────┼───┼───────┤ │21 │柯有綸│美味關係 │3 │新力博德曼娛樂│ │ │ │ │ │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22 │游鴻明│倦鳥餘花 │2 │skyhigh │ ├───┼───┼─────┼───┼───────┤ │23 │王力宏│改變自己 │1 │新力博德曼娛樂│ │ │ │ │ │音樂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24 │伍思凱│創作自選集│1 │亞神音樂 │ ├───┼───┼─────┼───┼───────┤ │25 │陶吉吉│POWER OF │3 │科藝百代股份有│ │ │ │LIVE │ │限公司 │ ├───┼───┼─────┼───┼───────┤ │26 │郭美美│我的答鈴 │7 │華納國際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27 │品冠 │最需要妳 │4 │滾石國際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28 │蔡健雅│original │3 │環球國際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