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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順輝蘇琬能張瓊華

原告
昀辰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 定
代理人
丙○○
代理人
訴 訟
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俊紡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
被告
人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為損害賠償及主張其餘被告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請求其餘被告為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蘇 琬 能

                 法 官 張 瓊 華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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