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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榮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6363 號),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8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有下列前科犯行:

⒈前於民國86年間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87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三開上罪入監接續執行,於90年3 月3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⒉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94年間復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前揭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後,與上開殘刑自92年4 月2 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並於95年12月28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七月五日,前揭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五日確定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96年9 月13日核發指揮書,執行乙○○所餘殘刑經減刑之裁定免予執行並加以結案。

㈡甲○○前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3年5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㈢詎其二人均不知悔改,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聯絡,於96年10月19日晚間6 時55分許,由乙○○騎乘車牌號碼RQM-299 號輕型機車搭載甲○○,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493 號「中原大學第一停車場」之警衛亭前,乙○○、甲○○共同徒手拆下由駐校警王君龍所管領之前開警衛亭鋁門1 片而竊取之,得手後將該鋁門綑綁在前開機車上,於尚未駛離現場之際,旋遭王君龍發覺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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