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618 、號),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曾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5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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