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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自字第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孟宜鍾雅蘭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自字第4號

自訴人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

二、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及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於民國97年9 月17日、同年10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惟自訴代理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再經本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97年12月9 日續行準備程序,並告知自訴人後,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於當次庭期仍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報到單等資料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第307 條、第343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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