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48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5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海洛因壹包含袋(淨重壹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4 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分別於:㈠97年1 月25日晚間6 時8 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76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 小包 (淨重1.79公克); ㈡97年3 月17日晚間9 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41巷6 弄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1包(毛重7.95公克)、安非他命7 包(毛重5.27公克)、削尖吸管3 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電子磅秤1 台及分裝袋65只。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所施用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另涉販賣毒品案件之證物,而與本案無關,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扣案物品    │所犯法條及罪│   宣告刑         │
│號│          │          │            │名          │                  │
├─┼─────┼─────┼──────┼──────┼─────────┤
│一│97年1 月24│桃園縣蘆竹│海洛因1 包含│毒品危害防制│⑴施用一級部分:  │
│  │日下午1 時│鄉○○○路│袋(淨重1.79│條例第10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扣│
│  │時、同年月│85巷16弄1 │公克)      │1 項、第2 項│案海洛因壹包含袋(│
│  │25日晚間9 │號住處    │            │施用第一、二│淨重壹點柒玖公克)│
│  │時5 分為警│          │            │級毒品罪    │沒收銷燬之。      │
│  │採尿回溯96│          │            │            │⑵施用二級部分:  │
│  │小時內某時│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二│97年3 月17│桃園縣蘆竹│海洛因21包(│毒品危害防制│⑴施用一級部分:  │
│  │日晚間8 時│鄉○○○路│毛重7.95公克│條例第10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許        │85巷16弄1 │)、安非他命│1 項、第2 項│⑵施用二級部分:  │
│  │          │號住處    │7 包(毛重  │施用第一、二│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5.27公克)、│級毒品罪    │                  │
│  │          │          │削尖吸管3 支│            │                  │
│  │          │          │、安非他命吸│            │                  │
│  │          │          │食器1 組、電│            │                  │
│  │          │          │子磅秤1 台及│            │                  │
│  │          │          │分裝袋65只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8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