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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5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被告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3686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5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87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 罪接續執行,於87年7 月15日入監執行,於90年3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其後假釋經撤銷);於91年間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554號判決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就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4年間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5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4 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76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並與前開假釋經撤銷後尚應執行之殘刑2 年6 月27日接續執行,於92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於95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期為96年8 月2 日,後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7 月5 日,惟上開4 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15日確定,於96年9 月13日執行結案,殘刑已無庸執行而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毒聲字第21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本院以91年毒聲字第281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又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第621 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2年9 月23日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次強制戒治期滿五年內之96年8 月6 日某時,在新竹某工地內,分別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 次。嗣因警方於96年8 月7 日凌晨0 時30分於中壢市○○路○ 段153 號6樓之12查獲始知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四、附記事項: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並未規定減刑裁定之效力得回溯至該條例施行前被告假釋出獄之日,則減刑裁定之刑期,自應以該裁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日,為執行完畢日期。(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44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件被告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應認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裁定執行結案日即96年9 月13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本件被告犯行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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