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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海洛因貳包含袋(淨重共壹點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削尖吸管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海洛因貳包含袋(淨重共壹點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削尖吸管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408 號判決諭知免刑確定;於民國8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58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再入所執行後,於91年12月4 日強制戒治期滿,其施用部分,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5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90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於90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本院以91年度易緝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於91年間因轉讓第一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上開90年間至91年間所犯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42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於92年間因贓物,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1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有期徒刑10月、2 年8 月、3 月接續執行,於94年11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5年5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又曾於前開強制戒治期滿釋放5 年內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9 月3 日以96年訴字第10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月10日晚上某時,在桃園縣觀音鄉○○村○○街63號前,以抽香菸方式施用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97年4 月10日某時,在台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4 月10日晚間10時40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村○○街63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 包含袋(淨重共1.23公克)及施用海洛因所用削尖吸管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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