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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85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叁貳公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叁貳公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有搶奪、竊盜、妨害公務、強盜等前科,其中於民國85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少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7年6 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 年4月29日;又於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於88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528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再於88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5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1 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而於94年11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95年7 月2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70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必要而於96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325 號不起訴處分。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3 月19日下午3 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於97年3 月17日凌晨0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3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與執信二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5公克,驗餘毛重0.232 公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5 只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5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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