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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年籍資料「44歲(民國53年11月20日生)」應更正為「44歲(民國53年11月1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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