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年籍資料「44歲(民國53年11月20日生)」應更正為「44歲(民國53年11月1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