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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30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8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9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0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4055 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9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3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588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7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2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339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88年11月11日出所,迄89年5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88年度壢簡字第4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而確定在案。於91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6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7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697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2年10月1 日出所,迄92年12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4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1年間另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3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3 罪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93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於94年間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4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63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3 月又15日、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96年7 月30日執行完畢(以上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6 月3 日下午5 時許,在設於桃園縣中壢市火車站之某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6 月5 日晚間9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美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 支。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注射針筒2 支。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0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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