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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1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9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林琮凱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86年間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236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69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89年2 月3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甫於89年3 月12日因所餘刑期內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甲○○與陳火明(另案通緝)為桃園縣桃園市○○路209 號1 樓「凡爾賽男仕精品有限公司」(原名「昇翔國際有限公司」,92年12月24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下稱凡爾賽公司)前後任登記負責人(2 人擔任負責人之期間分別自92年11月1 日起至92年12月23日止,及自92年12月24日起至93年2 月29日止)均為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甲○○與陳火明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凡爾賽公司無如向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事實,竟仍分別於前述擔任負責人期間,取得震清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6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768 萬803 元,稅額138 萬4,045 元;並於同時期,明知該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實,竟分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76紙,銷售額合計2,793 萬6,449 元、稅額139 萬6,823 元,交付予臺灣澤廣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該等營業人並已持全部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前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139 萬6,823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附記事項:本件被告甲○○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進 項 公 司 │張數│ 金        額 │稅        額│
 ├──┼──────┼──┼───────┼──────┤
 │ 1  │震清有限公司│ 4  │       190萬元│  9萬5,000元│
 ├──┼──────┼──┼───────┼──────┤
 │ 2  │匯鑫有限公司│22  │  825萬7,780元│ 41萬2,891元│
 ├──┼──────┼──┼───────┼──────┤
 │ 3  │武玄國際有限│ 2  │  156萬4,839元│  7萬8,242元│
 │    │公司        │    │              │            │
 ├──┼──────┼──┼───────┼──────┤
 │ 4  │夏賞國際企業│24  │1,595萬3,620元│ 79萬7,68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5  │零星雜項費用│ 4  │       4,564元│       229元│
 │    │(2家)     │    │              │            │
 ├──┼──────┼──┼───────┼──────┤
 │合計│            │56  │  2,768萬803元│138萬4,045元│
 └──┴──────┴──┴───────┴──────┘
 附表二
 ┌──┬──────┬──┬───────┬──────┐
 │編號│進 項 公 司 │張數│ 金        額 │稅        額│
 ├──┼──────┼──┼───────┼──────┤
 │ 1  │臺灣澤廣科技│21  │1,174萬4,000元│ 58萬7,201元│
 │    │有限公司    │    │              │            │
 ├──┼──────┼──┼───────┼──────┤
 │ 2  │聚巨企業有限│ 3  │   86萬7,044元│  4萬3,352元│
 │    │公司        │    │              │            │
 ├──┼──────┼──┼───────┼──────┤
 │ 3  │新新亞太有限│23  │  590萬5,620元│ 29萬5,283元│
 │    │公司        │    │              │            │
 ├──┼──────┼──┼───────┼──────┤
 │ 4  │昶臣實業股份│ 4  │  166萬4,155元│  8萬3,208元│
 │    │有限公司    │    │              │            │
 ├──┼──────┼──┼───────┼──────┤
 │ 5  │伊帆實業有限│10  │    340萬190元│    17萬10元│
 │    │公司        │    │              │            │
 ├──┼──────┼──┼───────┼──────┤
 │ 6  │美珈殿貿易有│15  │  435萬5,440元│ 21萬7,769元│
 │    │限公司      │    │              │            │
 ├──┼──────┼──┼───────┼──────┤
 │合計│            │76  │2,793萬6,449元│139萬6,8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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