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31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963號),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10號「介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介勇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乙○○則係甲○○之配偶,亦為實際負責介勇公司業務事項之人,渠等2 人均能預見無真實交易而開立統一發票,將使該人得以利用該統一發票從事不法行為,詎仍不違背其本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小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與「林小姐」約定由甲○○及乙○○每開立銷售額總計達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發票,即可獲取6 萬元之代價,議定後,自民國91年1 月間起至同年6 月間止,共同於明知「介勇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之情況下,依照「林小姐」之指示,連續以「介勇公司」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各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3,389,172元之統一發票共32張,予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抵銷項稅額之用,附表所示公司實際提出申報之統一發票共31張,銷售額總計為 52,549 ,172 元,而連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應付之營業稅總計2,62 7,458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附記事項: 本件被告甲○○、乙○○二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四、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營 業 人 名 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提出申報之發票扣抵明細 │ │ │ │明細 │ │ │ │ ├──┬──────┼──┬──────┬──────┤ │ │ │張數│銷售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2 │428,571 │2 │428,571 │21,429 │ │ │司 │ │ │ │ │ │ ├──┼─────────┼──┼──────┼──┼──────┼──────┤ │2. │上仟營造有限公司 │7 │5,840,000 │6 │5,000,000 │250,000 │ ├──┼─────────┼──┼──────┼──┼──────┼──────┤ │3. │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4 │5,663,637 │4 │5,663,637 │283,183 │ │ │司 │ │ │ │ │ │ ├──┼─────────┼──┼──────┼──┼──────┼──────┤ │4. │河東環保工程有限公│1 │20,625 │1 │20,625 │1,031 │ │ │司 │ │ │ │ │ │ ├──┼─────────┼──┼──────┼──┼──────┼──────┤ │5. │祥城營造有限公司 │2 │1,520,000 │2 │1,520,000 │76,000 │ ├──┼─────────┼──┼──────┼──┼──────┼──────┤ │6. │大諒環保工程有限公│1 │16,000 │1 │16,000 │800 │ │ │司 │ │ │ │ │ │ ├──┼─────────┼──┼──────┼──┼──────┼──────┤ │7. │豐椿科技股份有限公│2 │87,099 │2 │87,099 │4,355 │ │ │司 │ │ │ │ │ │ ├──┼─────────┼──┼──────┼──┼──────┼──────┤ │8.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2 │18,000 │2 │18,000 │900 │ │ │司 │ │ │ │ │ │ ├──┼─────────┼──┼──────┼──┼──────┼──────┤ │9.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11 │39,795,240 │11 │39,795,240 │1,989,760 │ ├──┴─────────┼──┼──────┼──┼──────┼──────┤ │總 計│32 │53,389,172 │31 │52,549,172 │2,627,4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