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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33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113、4248、46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挖杓吸管貳支、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參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挖杓吸管貳支、吸食器壹組、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354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拘役30日確定;復於92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99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各罪,於92年10月8 日入監接續執行,已於93年4 月7 日期滿執行完畢。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7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22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評定為合格,於95年2 月23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分別於97年7 月15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分別在其桃園縣楊梅鎮○○路22號之居處內及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分別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7年7 月15日晚間8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13巷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挖杓吸管2 支及注射針筒1 支。

㈡於97年7 月19日晚間9 時許,在其同上址之居處內,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7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156 巷巷口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

㈢於97年8 月4 日晚間7 時許,在其同上址之居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於97年8 月6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8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路楊梅國中前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3 支。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2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 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 份。

㈢扣案之挖杓吸管2 支、吸食器1 組及注射針筒4 支。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0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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