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78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5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合計淨重壹點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合計淨重拾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杓子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合計淨重壹點貳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合計淨重拾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杓子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0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1月14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平鎮市「碧雲天汽車旅館」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6年11月14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 巷11弄36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合計淨重1.2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合計淨重17公克)及其所有用以施用毒品之器具玻璃球吸食器2 個、杓子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78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