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北部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現址桃園縣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