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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8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9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彭百盛等人之證述、損失庫存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及鐵槌、起子等工具扣案為證,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除本案查獲之十二件竊盜案外,尚有多次竊盜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足徵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復自98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自同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業於98年6 月18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7 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許雅婷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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