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0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中之月份載為「8 月」者,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將該誤寫部分,更正為「10月」,特此裁定。
主文
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6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0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中之月份載為「8 月」者,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將該誤寫部分,更正為「10月」,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