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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0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將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中之月份載為「8 月」者,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將該誤寫部分,更正為「10月」,特此裁定。

主文

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41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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