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丁○○ 被 告 甲○○ 安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三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邦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26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