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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甲○○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因漏載「月」字,應更正為「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