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甲○○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因漏載「月」字,應更正為「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505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
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甲○○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因漏載「月」字,應更正為「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