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蔡榮澤
- 被告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叁場次。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詎甲○○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並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96年3 月5 日起,在其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210 巷124 號2 樓住處, 使用家中之網路設備連線上網,並向「GOGOBOX 」網站申請取得「whywow123 」會員帳號後,透過網路搜尋或以超連結至不詳人士所提供網路空間內,取得如附表所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視聽著作共7 個影片檔後,繼之將該檔案公開傳輸並重製至其以前揭會員帳號向「whywow123 」網站所申請之網路硬碟空間內,並於96年10月18日加入「維克斯論壇」網站,申請會員帳號為「惑月本尊」後,在「維克斯討論區」論壇內之「GB電影下載區」內,轉貼連結點至其前揭「GOGOBOX 」網站內之網路硬碟空間,而多次以前揭方式供不特定人或以連線或以超連結連線之方式,至其前揭「GOGOBOX 」網路硬碟空間內免費瀏覽或下載上開視聽著作,而以此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在其前揭「GOGOBOX 」網路硬碟空間中心網站內發現有附表所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視聽著作,並於97年2 月19日至被告上開住處搜索明,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其所有供傳輸影音檔案用之電腦主機1 台。 二、被告甲○○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就其並未經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且其知悉其他不特定之網友可任意藉由其所設置上開「GOGOBOX 」網站下載連接點,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等情供明在卷,核與告訴代理人江文博於警詢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維克斯論壇之GB電影下載區網頁畫面、維克斯論壇搜索結果畫面、GOGOBOX 網頁畫面、站長whywow123 發給會員訊息、使用IP線路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第二中隊台中分隊搜索現場照片、著作權證明文件等件在卷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又其各係以一行為侵害6 人之著作財產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下載、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影音檔案後,放置在個人申請使用之免費網路硬碟空間,供不特定人下載或公開傳輸,則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著手階段同一,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上開二罪法定刑相同,而被告公開傳輸其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使其他不特定人得以免費下載該等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審酌被告重製並公開傳輸之行為,侵害著作權人之權益不輕,復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然念及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為之,公開傳輸視聽著作時間不長且數量僅為7 部,並為初犯,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係因告訴人無意和解有以致之,此據告訴代理人李中生於偵查中陳明,非可歸咎於被告,事後亦坦認犯行,深表悔意,兼衡其職業為「服務業」,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再者,自由刑除剝奪受刑人之人身自由外,尤因自由受束之故,附帶使之喪失日常原可獲取收入之效,是以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須考量依其職業、身分所應有之資力予以酌定,方能使加諸其財產之不利益所生之懲罰效果得等同於執行時兼具自由、財產雙損性質之自由刑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惜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既親歷本案偵查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爾後定能深悉行止之份際,是以若輔課使其得深化法治認知之教育為戒而緩其刑之執行,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3 場次,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至倘被告於緩刑期內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或拒不接受法治教育,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法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中文片名 │檔案數│權利人 │ ├──┼──────────────┼───┼──────────┤ │1 │超狗任務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2 │我是傳奇 │3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3 │龍騎士 │2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4 │美國黑幫 │4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 │ │ │ │責任合夥 │ ├──┼──────────────┼───┼──────────┤ │5 │蜘蛛人3 │4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6 │貝武夫:北海的詛咒 │2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 ├──┼──────────────┼───┤限公司 │ │7 │蜂電影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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