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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222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22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己○○
上一人被告
選 任
辯護人
吳宜財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辛○○
被告
飛行白宮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乙○○
被告
聲遇寶企業社即己○○
被告
合膠工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庚○○
被告
合潤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戊○○
被告
磊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0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部分將被告辛○○姓名載為「羅莉萍」者,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將該誤寫部分,均更正為「辛○○」,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謝順輝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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