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6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為後備軍人,戶籍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770 巷14號,其於民國92年02月17日退伍,同年月19日辦畢離營歸鄉報到。其於94年、95年間即離開前開戶籍地,先後住居於桃園縣中壢市某處、平鎮市某處,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住居處所遷移,長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於96年08月20日所核發召集符號精誠甲字第230506號召集令編號0912號,指定其應於96年10月02日08時前往苗栗縣頭份鎮斗煥里斗煥坪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被告嗣於96年10月15日始另案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案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前開居住處所遷移未申報,其未收到上開教育召集令之事實,惟辯稱:不知道要申報云云,否認有犯罪之故意。惟查被告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上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業據桃園縣後備指揮部移送報告書所敘甚明,並有該教育召集令影本01份、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01份、桃園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址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01份、該次教育召集報到情形報到人員名冊影本01份、臺灣桃園監獄在監(所)或出監(所)收容人資料表01份(載明被告於96年10月15日始另案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01份、被告兵籍資料查詢01份可稽。依被告兵籍資料查詢01份之記載,被告係於92年02月17日退伍,於同年月19日辦畢離營歸鄉報到。查現役軍人退伍離營歸鄉,於退伍令及於歸鄉報到時均會說明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應依規定申報之義務與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處罰。被告係於94年、95年間住居處所遷移離開上開戶籍地,已經過2 、3 年之久,顯非短期、暫時性離開戶籍地,竟不依規定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其顯有避免召集處理之主觀意圖與犯罪之故意甚明。被告所辯不知道要申報云云,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以意圖避免召集論,而犯同條第三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科刑。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