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文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文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