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二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五0號、第一六四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爰聲請就前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