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6472號、97年度執聲字第5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受刑人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4 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