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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5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
│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
├────┼──────────────┼──────────────┤
│犯罪日期│96年4 月20日起至96年6 月8 日│96年7 月間某日起至96年8 月23│
│        │止                          │日止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559號、15192號│96年度偵字第21477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        │96年度易字第1385號          │
│事├──┼──────────────┼──────────────┤
│實│判決│96年9 月28日                │96年12月31日                │
│審│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2156號        │96年度易字第1385號          │
│判├──┼──────────────┼──────────────┤
│決│確定│96年11月5 日                │97年1 月28日                │
│  │日期│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折算標準│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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