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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梅淑錢建榮宣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號 (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8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96年8 月31日裁定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本院裁定自96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因聲請人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3 萬元,於96年4 月30日確定,又經本院於96年8 月27日以96年聲減字第881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併科罰金1 萬5 千元確定,於97年1 月3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前開有期徒刑,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執行期滿日為97年3 月2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因另案執行中,非由本院羈押中,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宣玉華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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