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30號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因為一時識友不清,為林建聲所利用而誤領包裹,並不知道包裹內藏有毒品。又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識字不多,平時皆係操台語交談,且求學期間皆為倒數1 、2 名內,而於航空警察局及檢察官偵查時,皆以國語詢問,被告對偵訊內容,不甚明瞭,以致被告言不由衷,詞不達意,被告確實係被損友利用而觸法,並非大奸大惡之徒。復被告需對家中年邁雙親盡撫養之孝道,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有何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惟被告於警詢及第一次檢察官偵查時自白犯行,並有扣案之海洛因、毒品鑑定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機明細表、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表單、照片等在卷可稽,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達275 公克,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又尚有證人即共犯林建聲尚未到案,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有押票在卷可稽。
三、茲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又尚有證人即共犯林建聲尚未經到案進行訊問或詰問,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04 條各款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