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因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反面規定,爰不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