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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2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因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反面規定,爰不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2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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