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5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罪    名│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        │            │            │品罪        │品罪        │品罪        │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6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6 月│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5 月│民國96年5 月│民國96年5 月│民國96年5 月│民國96年7 月│民國96年7 月│
│        │5 日        │6 日        │5 日某時    │5 日某時    │17日某時    │17 日某時   │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        │年度偵字第10│年度偵字第1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634號       │634號       │3895號      │3895號      │3895號      │3895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
│  │    │814 號      │814號       │第1062號    │第1062號    │第1062號    │第1062號    │
│實├──┼──────┼──────┼──────┼──────┼──────┼──────┤
│審│判決│96年6 月4 日│96年6 月4 日│97年5 月9 日│97年5 月9 日│97年5 月9 日│97年5 月9 日│
│  │日期│            │            │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
│  │    │814 號      │814號       │第1062號    │第1062號    │第1062號    │第1062號    │
│判├──┼──────┼──────┼──────┼──────┼──────┼──────┤
│決│判決│96年8 月16日│96年8 月16日│97年6 月17日│97年6 月17日│97年6 月17日│97年6 月17日│
│  │確定│            │            │            │            │            │            │
│  │日期│            │            │            │            │            │            │
├─┴──┼──────┴──────┴──────┴──────┴──────┴──────┤
│備註    │1、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
│        │   月確定。                                                                       │
│        │2、如附表三、四、五、六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5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