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231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59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於96年1 月29日執行完畢。然受刑人又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於96年5 月16日又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3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核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亦有明文。經本院覆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6年度壢簡字第2319號刑事簡易判決等各有關書類後,認被告所犯本案上揭之罪,確實構成前述累犯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是依法於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後之範圍內,重行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更定原確定判決宣示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