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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2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231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59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於96年1 月29日執行完畢。然受刑人又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於96年5 月16日又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3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核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亦有明文。經本院覆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96年度壢簡字第2319號刑事簡易判決等各有關書類後,認被告所犯本案上揭之罪,確實構成前述累犯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是依法於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後之範圍內,重行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更定原確定判決宣示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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