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2月又15日 │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1日某時許為警採│96年5月1日某時許為警採│96年4月13日 │96年4月13日 │ │ │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21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21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6年8月31日 │96年8月31日 │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6年11月8日 │96年11月8日 │97年3月10日 │97年3月10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 │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 │ │ │3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1684號判決減刑並應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