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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0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1470號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2172號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53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加重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 月(嗣│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8月     │
│              │經本院以96年度聲│為2月           │                │
│              │減字第9465號刑事│                │                │
│              │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
│              │3 月。)        │                │                │
├───────┼────────┼────────┼────────┤
│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1 月1 日│民國95年9 月上旬│民國96年5 月26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少連│
│              │第9969號        │第15866號       │偵字第5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桃簡字第14│96年度桃簡字第21│96年度易字第1253│
│  實│        │70號            │72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6年6 月21日    │96年8 月31日    │97年3 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桃簡字第14│96年度桃簡字第21│96年度易字第1253│
│  決│        │70號            │72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7 月23日    │96年10月8 日    │97年5 月5 日    │
├──┴────┼────────┼────────┼────────┤
│備          註│1 、桃園地檢96年│1 、桃園地檢96年│桃園地檢97年度執│
│              │度執字第10800 號│度執字第12259 號│字第8827號      │
│              │(已執畢)      │(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0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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